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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楊亮 通訊員 陳麗冰 封倩 譚煒傑 工作期間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公司要不要擔責?珠海平沙一名開鎖匠駕車從事開鎖業務途中意外撞死人,金灣法院近日判定開鎖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 法院介紹,2013年6月6日19時許,開鎖匠徐某蘭駕駛一臺粵AA8XXX號車輛沿平沙鎮升平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交高欄港高速公路輔道路口時,適遇彭某 桂(本案死者)騎自行車沿高欄港高速公路輔道南行車道由南往北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彭某桂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兩者各承擔50% 責任。去年4月,死者家屬將徐某蘭及其所屬的深圳開鎖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在審理過程中,鎖匠徐某蘭辯解說,他是在從事開鎖業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開鎖公司老闆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開鎖公司針鋒相對,稱公司只是將車輛借給員工使用,註冊資本僅為人民幣3萬元,賠償責任有限,公司雖不該承擔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可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款項人民幣5萬元。雙方爭執不下。
  金灣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蘭是在從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開鎖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後,不足的部分再由開鎖公司賠償。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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